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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60元罰鍰,或施12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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