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得註銷牌照。
為配合密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的維持,以及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造成的傷亡受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基本理賠保障,行政院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的是過去不用申請牌照的電動自行車,非指電動機車。
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立法院已於4月19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字樣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配合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屬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這次修法規範,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明定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的罰鍰。
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要簽強制投保契約,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將處新台幣750元至1500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規範,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人時,對於未投保強制車險者,併同舉發。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9000元以上3萬2000元以下罰鍰,比現行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更加提高。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考量這次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予以納保,擴大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的舉發方式、新增註銷牌照等規定,還須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的施行日期,三讀條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院會今天也通過附帶決議,建請內政部研議開放於警用手持行動電腦建置可查詢強制車險效期權限的可行性,以利執行勤務時的勾稽;請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另應針對全台違法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加強取締,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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