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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相關規定

為了交通安全,機車不管載人或載物都有規定,但卻很少人知道相關的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20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違反者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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