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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

(2)接近鐵路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者,應依遮斷器及看守人員指示停止或通行。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無遮斷器及看守人員但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 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36公尺前暫 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 來,始可通過。

平交道緊急按鈕功能說明

★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時,應確實遵守停、看、聽,並確認前方淨空及警報器未響起,始可通過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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